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依法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。
三、负责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、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评残报批工作;执行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;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四、负责退伍义务兵、转业士官、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;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、退休士官、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;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五、提出救灾工作建议;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;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,组织核查、评估、发布灾情;负责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、分配,指导、监督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;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工作。
六、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规划;健全全市社会救助体系;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农村五保供养、城乡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工作;指导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。
七、负责全市乡(镇)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、撤销、命名、更名、隶属关系变更、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初审、申报工作;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;配合做好全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;协调区内、区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调处工作。
八、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、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;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九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;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;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;指导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十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、殡葬管理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,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指导婚姻、殡葬、收养、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。
十一、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;指导、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十二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十三、承办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